气温回升,野外火灾隐患风险不断增大,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野外用火火灾发生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抚宁公安分局加大对辖区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近日,成功查处两起野外用火案件,处理违法行为人2名近日,大新寨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,有人在野外用火。
接报后,民警立即前往到达现场后,发现有两名村民在自家农耕地用火,民警立即将火扑灭并将违法行为人陈某启(男,抚宁区人)、杜某有(男,抚宁区人)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明,陈某启、杜某有明知现在处于防火期间、不允许野外用火,仍在自家农耕地用火。
经询问,陈某启、杜某有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,违法行为人陈某启、杜某有已被我局依法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,造成人身伤亡,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,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来源:抚宁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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